第323章 公正与人性的缠斗二合一】(1/7)
定夺?这该怎么定夺!?此刻,听到这句话,原告方几人面色难看,尤其是王燕,内心甚至涌生出一股怒,她深吸一口气,压着喉咙道:
“异议!”
“被告方,我方在这向你方提醒一句。”
“就本案·物证定性鉴定信息’依旧事实不清!”
事实不清,那就要继续纠缠,等到查清了再判。
但....问题也来了。
“驳回!”
“原告方,你方所说没错,就有关事实不清一事,法庭确实有责任需要将案情理清,但在此之前,我方要事先声明一下。”
徐德也是吸了口气,旋即他眼神一凝,好似一把利刃刺进对方要害。
““凶器’因你方暴力鉴定已经损坏。”
“案件“凶器”不具备重新鉴定能力!!!”
这是什么意思?
字面意思!
依照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第(二)条规定,鉴定材料不真实、不完整、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,鉴定机构不得受理。”
其解读为:
凶器因鉴定损坏,物证中心不会给予整体鉴定回执!
但问题来了。
案件问题需要一份报告解决——凶器损毁给不出报告——给不出报告问题依旧存在——问题存在就要用报告解决…………………
活脱脱死胡同,一根筋变两头堵了。
但是!但是!
司法会存在这种很明显的bug,又或是说漏洞吗?不,很明显不存在,必然有补丁,否则徐德也不会要求“定夺”。
也就是………………
“原告方!”
“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,原文明确规定,在审判长宣布休庭,合议庭进行评议,根据已查明的事实、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,分别要做出三种判断。”
徐德眼神一凝,张口就是一道精准到好似查目录一般的法例。
法院根据第二百条的判断有三种。
一,案情查清,证据确实,依法判定有罪;二,案情查清,被告无罪,依法判决无罪,而第三………………
“第三条,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证据不足,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!”
徐德脸上满是对对方的否决,他声音愈发响亮。
“正所谓“谁主张谁举证'!”
“如果,你方认为我方委托人有犯罪嫌疑,那么请你方给出实打实的定案证据!”
“若是拿不出....那就请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00条,实行“疑罪从无’!!!”
为了避免案件被无法证实的“嫌疑’卡住。
官方给打的补丁便是‘疑罪从无'!
而这。
就是徐德的计划。
别管《书面材料》是不是证据,效力比‘鉴定报告’少多少。
你就说水搅得浑不浑吧!
眼下庭审,一旦联系司法运转的“谁主张谁举证’核心…………………
那么。
杜藤王燕想确定被告有罪,就必须给出证据!给不出?那徐德也无需给,依照法例疑罪从无便是。
什么?若是给的出呢?
拿怎么给!?
“荒谬!荒谬!”
律师王燕此时气得脸色有些涨红,她胸膛起伏明显,呼吸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