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6章 质证能给人质晕!?【加更求票!】(1/5)
断尾求生......没错,就是断尾求生!
自徐德将证据递交后,无论法官是认为证据有效,又或是无效,都已经阻止不了案件转向劣势。
为什么?
因为所有人都心知肚明证据是真的,哪怕不采纳证据呢,法官依旧可以针对他们!
怎么针对?毕竟没有理由无凭无据的.......
很简单。
不采取他们的防卫过当!
张伟已经预料到这一点,所以........
“请求减轻从轻判罚!”
被告席。
张伟高声呼喊。
话落……………
代理人席位以及公诉席,众人全都皱起眉来。
“坏了......”
代理人席位,林月意识到什么,连忙起身,扭头看向张秉心准备强行将话题转向他处。
“审判长!”
“庭审目前还未对我方递交的证据做出明确定性,我方申请继续进行质证!”
“有关被告人的审理也未结束,判决一事为时尚早!"
她看出来对方想做什么了。
无非是放弃掉已失的部分,紧抓未成年,利用此条法例给刘婧琪争取一个最小的处分!
公诉人,黄石也反应过来,当即开口。
“附议!”
审判台上。
张秉心为难起来,只觉左右为难,半晌愣是没开口说话。
你要质证吧...被告席明显不准备质证,百分百会快速结束。
你要量刑...案件明显又未走到这个地步。
法庭的流程很简单,就是辩论、质证、定罪、宣判。
罪都没定,拿头宣判呢!?
“审判长,被告方真实意思为,法庭应考虑刘婧琪的年龄进行定罪,而非宣判!”
张伟却心中冷笑,转变进攻思路。
定罪?'
“好,那就定!”
他丝毫不怵对方,原因只有一个。
红线法例可不仅只体现在判罚上!
虽然法例上没有明说,但在涉及到刘婧琪此类人,基本是能轻罪就轻罪,然后再从轻罪中从轻判罚!
“审判长,根据上述公诉方与代理人所进行表述与递交证据,以此来看.....”
张伟当即开口道:
“并无证据可证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”敲诈勒索罪”侮辱罪。”
“我方认为,被告人刘婧琪只构成《刑法》第234条‘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罪'!”
“依照法例,构成此罪量刑在三至七年,情节较轻三年以下。”
“但,《刑法》第17条,原文明确提出,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'!”
“被告人刘婧琪年满16周岁,适用14-16相关法例。”
“应当从轻处罚!!!”
他的思路很明确
从其余方向抹掉故意杀人,只要过失致人死亡!
只要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,那配合法例依旧可以达成缓刑处置。
哪怕没有幻想,刘婧琪最多也就进去呆个三年!
这不是自大,而是现实就是如此。
第17条法例原文中,所写的“从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