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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4章 庭审斗起法来了!【6/7】(3/5)

时,代理人已明确离场,仅有证人独处时依旧录像...后续所录任何画面已超出‘双方约谈’的合理范围!”

    “依据《民法典》第6条公平原则、第143条真实意思表示要件”

    “我方同意录制,是基于“双方都在、互相约束”的对等前提,而对方主动单方离场,导致合意变成“我方被禁锢、对方自由脱离监控”,权利义务完全失衡。”

    “《证据规定》第68条规定,该部分证据因侵害合法权益,依法应当排除或降格采信!”

    徐德中途离开。

    而录像依旧拍摄,那依照法例规定,从离开后到结束的画面都该降格。

    至于没离开前的证据...法官采信了反而对被告方更有利!

    尽管时间很短。

    但所有人都明白这个道理,公诉席自然不会让其美梦成真。

    “异议!”

    公诉席。

    检察官张庆咬着牙,发挥出毕生所学,脑海中在无数法理知识内挑选出有用法例。

    “当事人徐德,在取证前,已经明确告知‘任何形式,任何方式、时间一小时内,不说结束便不算结束'!”

    “依据《民法典》135条,原文明确规定,可以采用口头形式,合法有效!”

    “综上所述,代理人所递交证据完全合规!”

    虽说这是民法典,规定的也是民事法律取证。

    但不代表不能用于刑事案件。

    只因,无论刑事还是民事又或是行政,针对证据的合法定性基本都查不到,完全可以充当辅助说理!

    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
    “反对!”

    “代理人徐德,在拍摄时以引诱、欺骗等形式进行收集证据。”

    “并且,尽管证人吕广军身处公共场所,但现场只存在他一人,拥有极高的隐私期待。”

    “而代理人,却未经同意秘密录音,侵入隐私,明显属严重侵权!”

    “民法第135条,原文中的“口头同意,不能被解释为‘无限放弃所有隐私'!”

    “综上所述......”

    被告席。

    张伟声嘶力竭的模样,就连身侧团队里的资深律师都看得满头大汗。

    法条解析张口就来.......

    难怪人家能成金牌律师呢,这种能力他不做金牌谁做金牌!?

    只不过.....

    以前打官司的时候,怎么没见到张伟的法理能力,能有如此表现?

    众人心生敬畏。

    而被逼到极致的张伟,却已经没时间思考这么多,脑海中蹦出一条又一条的孤僻法例。

    张伟道:

    “明示目的、方式、范围”的强制性要求,在刑事取证中属于严重侵害通讯秘密与隐私权!”

    “完全违反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17条,应当不予采取!”

    检察官王莽开口将其怼回去。

    “本案是同一办公室公开共处环境,并非电信窃听,不是秘密监听,所有录制均在事先明示,是在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前提下进行!”

    “并且条款与合同提前声明对方,告知可中途离场、独处仍有效、未宣告结束即持续有效!”

    “不存在权利义务失衡,被误导的情形,不违反任何法例!”

    是的。

    双方签订了合约。

    徐德那边告知的也很明确,只是存在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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